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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发布时间: 2006-12-25 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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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734个县(市、区),2980个乡(镇、街道),共5964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

    本次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了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千名各科医生、730余名统计员以及5万余名陪调员,逐户进行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现已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核查工作。

    全国共调查了771797户、2526145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93‰。入户见面210841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3.46%;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5.66%,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9.15%。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其中,视力残疾23840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

    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影响这一变化的因素有,两次调查间人口增长与结构变动、社会与环境变化、残疾标准修订等,更深入的分析有待于在详细数据汇总和更全面的资料收集后进行。

    三、调查质量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按照《事后质量核查工作细则》规定,随机抽取99个调查小区重新入户核查。核查结果显示,登记人数的漏报率为1.31‰,残疾人数的漏报率为1.12‰,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允许误差为0.97‰,符合调查方案设计的要求。经对调查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本次调查是一次成功的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获得的丰富数据,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注: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本次调查登记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的常住人口,残疾人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评定。

    3.全国总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省人口数。

关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说明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与1987年调查结果比较,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发生改变。

    经初步分析,影响这些变化的因素有:一是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即使残疾人比例按1987年的4.9%不变,依据2006年人口基数推算,2006年残疾人口数量也将达到6416万,比1987年的5164万增加1252万人。二是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1987年时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是8.5%,到2005年已达到11%。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病、痴呆等发病率和致残几率增高。这次调查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约有4416万人,比1987年调查时该年龄段残疾人数增加了2365万,占全国残疾人新增总数的75.5%。三是本次调查的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修订。对残疾的评定,不仅重视生理结构,同时强调功能障碍和社会适应性。肢体残疾标准对照我国现行有关伤残标准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四是其它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频繁,人们工作节奏加快,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残疾的风险。

    近二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发展残疾人事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医疗卫生水平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通过优生优育、计划免疫、补碘、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脊髓灰质炎等传统致残因素得到控制,有效地预防了部分残疾发生;从1988年以来,近600万盲人通过白内障复明手术重见光明;通过开展肢体残疾矫治手术、精神病综合康复防治、聋儿语训等重点康复工程,5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与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残疾标准仍较严格,残疾人比例也较低。目前,国际社会公认的全球残疾人比例约为全球总人口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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