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参考当地发布的年审通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照规定由各级税务机关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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