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要求,取消残疾学生办理扶残助学金需要提供的“在校就读证明”。
《办法》第十二条“入学第二年起,在校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上一学年结束时,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修改为:入学第二年起,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的在校残疾学生,在上一学年结束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时,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即“学信网”)出具的在线验证码,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出具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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