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国务院令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有以下三种就业渠道。
1、分散按比例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3、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的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