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县级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核认定材料(附件2);
3.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证件或附设机构相关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
4.《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5.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
6.合同期内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每年不低于6个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7、机构内专门服务人员的资质证书。吸纳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应提供机构专兼职医师资格证;
8、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涵盖辅助性就业项目工作内容、残疾人参与情况、管理制度与规范、社会支持及所获荣誉等方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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